車禍防治:違規停車是「肇事主因」別人撞上還是得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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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8年2月6日…平均月薪1萬餘元的O姓工人駕駛自小客車,在超商前臨時停車,未緊靠路旁還貿然開啟車門,騎機車的O姓婦人閃避不及撞擊死亡,高雄高分院判決賠償363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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平均月薪1萬餘元的O姓工人駕駛自小客車,在超商前臨時停車,未緊靠路旁還貿然開啟車門,騎機車的潘姓婦人閃避不及撞擊死亡,高雄高分院判決賠償363萬元,O某將近30年不吃不喝才能償清。
被害人家屬指出,O年O月17日下午,O姓雜工駕駛自小客車,沿屏東縣OO鄉OO路,由南往北行駛,途經統一超商前,疏於注意,未將車停放緊鄰於快車道旁的慢車道,即貿然打開車門。
此時,碰巧O姓女子騎重型車自後方駛來,見狀閃避不及,撞擊左前車門而人車倒地,造成顱骨骨折、腦腫等傷,經緊急送往義大醫院急救,因傷重死亡,要求賠償800多萬元。
被告對被害人家屬請求殯葬費、醫療費和扶養費用等不爭執,但認為精神撫慰金過高,並說沒有錢賠償。
2審合議庭法官調查,被告涉及過失致死部分,業經法院判決有期徒刑8月,減為4月確定,並據鑑定結果,認為其未緊靠道路右側停車向外開啟車門,未讓行進中車輛先行為肇事原因,O女雖無照駕駛,但沒有過失。
又查,審酌兩造經濟、學歷等狀況,發現被告每月平均收入1萬餘元,名下沒有財產,並認為被害人求償精神撫慰金過高,判決賠償O婦母親、丈夫和3名子女共363萬元。
2008….. 自由時報 記者鮑建信高雄報導
陳站長:
肇事責任判定,必須同時具備下列要件:
1.侵權行為 (即侵害他人優先行駛權,如轉彎車未讓直行車,則轉彎車就有侵權行為)
2.造成損害 (造成受害人財物損失、受傷或死亡)
3.無阻卻事由 (沒有阻卻肇事責任的理由,如該件本來有充分時間採取煞停,但未採取,就沒有阻卻的理由)
4.有無過失(依刑法第14條:行為人雖非故意,但按其情節應注意,並能注意,而不注意者,為過失。通常車禍肇責所謂「未注意車前狀況」即涉「過失」,有過失通常也就有肇事因素)
PS.另請見資深車鑑專家:張武吉老師提供的「肇事責任」與「肇事責任要件」
關於「無照駕駛」為「行政罰」
與侵權行為不同,在鑑定時,應依法認定是否構成「肇事責任」要件。
由本件來看,機車駕駛雖無照駕駛,但判定其沒有過失(即沒有肇事因素)
所以在本件應可獲得賠償!
PS:至於無照駕駛是否涉及「公共危險罪」等,仍應依據相關法律規定來判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