相關新聞:酒醉騎士撞死,合法停車車主無辜被告!
2008年8月7日…車子好端端的停在路邊的停車格,竟然會吃上官司!
高雄一名黃先生去年駕駛的小貨車,白天將車停在路邊的停車格,沒想到半夜卻被一名酒醉的機車騎士撞…
相關新聞:男子車停路邊 騎士撞上傷重不治 竟被依過失致死函送
2008/08/07 地方中心/高雄報導
車子好端端的停在路邊的停車格,竟然會吃上官司!高雄一名黃先生去年駕駛的小貨車,白天將車停在路邊的停車格,沒想到半夜卻被一名酒醉的機車騎士撞上,騎士傷重不治;沒想到事故鑑定結果出爐,警方卻將他依過失致死罪移送法辦。原因就是小貨車停的路段太暗,車主沒有閃爍停車燈,必須負連帶責任,讓黃先生完全無法接受。
小貨車車主黃先生說,「以後停在合法停車格,每個人都要閃黃燈,這不是很奇怪嗎?」黃先生情緒很激動,對於車禍鑑定的結果完全無法接受。
小貨車車主黃先生表示,「我們都是停在合法的停車格裡,交通局說沒有開燈,白天怎麼開燈,覺得很不服氣、很委屈。」原來當時黃先生的小貨車停的路段,因為夜晚天色昏暗,再加上捷運施工路燈沒亮,交通局根據交通法規第112條第1項第13款,「車主必須開燈做警示」,但黃先生沒開燈,必須負起連代責任。
高市事故鑑定委員會莊OO指出,「這個駕駛沒有開燈,沒有辦法讓其他駕駛做清楚的判斷,所以我們才認為他違反這條規定。」不過,一般駕駛人白天停車根本不可能會開燈,沒想到鑑定結果卻害黃先生可能被求刑3到6個月,還得賠償死者,因此黃先生說什麼也無法接受,決定自己收集資料向高雄地檢署請求覆議,為自己討回公道。
(新聞來源:東森新聞記者賴雅芬、崔顯亞)
http://www.nownews.com/2008/08/07/138-2316573.htm
蘋果日報 太扯 暗處合法停車 挨撞竟有責 鑑定責怪未閃燈 車主:有公道嗎 新聞來源:日蘋果日報 2008年08月07 【綜合報導】實在太離譜了!高雄市民黃OO大白天將貨車停在路邊合法停車格內,不料因該路段有捷運施工,路燈不亮,隔天凌晨貨車被酒駕機車騎士孫OO撞上,孫後來身亡,黃OO被警方依過失致死罪函送,而檢方委託的高市交通局車輛行車事故鑑定委員會竟鑑定,貨車沒顯示閃爍停車燈光和反光標識,車主須負次要肇事責任。若檢方採信這項鑑定結果,倒楣車主黃OO可能被求刑三至六個月,並得賠償死者。他昨不滿地說,鑑定結果「太扯了!」他已向市議員林瑩蓉陳情,並向高雄地檢署請求覆議。律師、交通專家和民眾也痛斥,鑑定結果「太誇張了!」酒駕騎士撞貨車亡 車禍發生在去年十一月九日凌晨二時十分,四十八歲男子孫OO,騎機車撞上黃OO停放在高雄市博愛一路停車格的小貨車左後車尾,傷重不治。事後醫院抽驗死者血液顯示,酒精濃度換算吐氣含量約每公升零點七六毫克,超過法定上限零點二五毫克兩倍多。 警方調查後,將全案依過失致死罪函送高雄地檢署,檢方函請高市車輛行車事故鑑定委員會鑑定責任歸屬,今年六月二十六日報告出爐,援引《道路交通安全規則》第一一二條第十三款,認定「孫OO酒精濃度過量駕駛車輛及未注意車前狀況,為肇事主因。黃OO於夜間無燈光設備或照明不清之道路停車,未顯示停車燈光或反光標識,為肇事次因。」 黃OO昨帶《蘋果》記者重返已改畫為機車停車位的現場,他激動說:「我的車子是大白天停在路邊合法停車格,晚上路燈亮不亮是市府的事,小市民怎會知道?如果會影響行車,市府乾脆塗銷停車格。我的車子不動,停在兩輛車中間,被酒駕騎士蛇行撞壞,還要變成過失致死嫌疑人,這有公道嗎?」 鑑定委員會莊OO表示,委員會由三名學者、律師、交大副大隊長、新工處科長等組成,大家都認同鑑定結論。他說,八、九年前高雄也發生兩件類似事故,停車車主都被鑑定要負部分責任,但他坦承「這兩件事故發生地都不在停車格內。」律師認為用錯法條 這項鑑定結果昨遭法界駁斥。律師廖芳萱大呼:「根本是錯誤解讀法律!」她說,違規停車才適用《道路交通安全規則》第一一二條第十三款,合法停在停車格內適用第十四款,只要依規定停放,路燈不亮應由工務單位負責。律師吳春生也說,市府畫設停車格,就是評估不會影響行車安全,車主不應負責。 交通鑑識專家也認為不合理。警察大學鑑識科學研究院交通鑑識組委員趙崇仁指出,車主可向台灣省交通鑑定委員會或法院請求複驗,而酒駕身亡的車主家屬若認定交通主管單位有過失導致路燈不亮,可聲請國賠。台北市監理處處長鄭俊明說:「第一次聽到這樣的事,簡直是強人所難。」連高市交通大隊組長陳秋能都說,車主「理應無過失。」 律師出身的林瑩蓉表示,過失致人於死者處二年以下徒刑,若檢方採信鑑定報告,認定車主有肇事次因,一般會分擔二至三成責任,起訴三至六月徒刑附帶民事賠償。她痛批:「一般民眾停好車就走,誰會注意晚上沒路燈?就算停車後開燈警示,電瓶能撐多久?」市府才應負責。 工務單位難辭其咎 鑑定結果與法界見解 事件:酒駕男子騎機車,撞上停放合法停車格內小貨車,傷重身亡。 合法停車被撞竟有責事件簿 |
陳站長:
引述蘋果日報:「鑑定委員會莊OO表示,委員會由三名學者、律師、交大副大隊長、新工處科長等組成,大家都認同鑑定結論。他說,八、九年前高雄也發生兩件類似事故,停車車主都被鑑定要負部分責任,但他坦承「這兩件事故發生地都不在停車格內。」
陳站長:「不知道鑑定委員在搞什麼?」
版主認為本件肇事責任推給停在停車格車主實在冤枉!
依據第112條第1項第13款全文:「停於路邊之車輛,遇畫晦、風沙、雨雪、霧靄時,或在夜間無燈光設備或照明不清之道路,均應顯示停車燈光或反光標識。」
其中提到「停於路邊之車輛」此路邊指一般路邊可停車或臨時停車處,並非指「停車格」之車輛。
特別說明:鑑定車禍肇事責任有無之關鍵在於「侵權」與否,本件小貨車停在路邊停車格並非路邊,所以並沒有侵權問題….至於沒有顯示停車燈光,頂多也只有違反行政罰問題,絕無侵權應負肇事責任問題!
另外一提,本件「路燈」沒亮,是否因此導致機車駕駛人無法辨識路況而導致車禍!即相關單位是否未盡妥善管理維護之責任,應另調查!
至於本件機車駕駛人酒駕是否導致意識模糊,無法駕駛應加以考量,其侵入停車格應屬侵權行為,即應自負肇事責任!
補充網路推薦資訊:
請問道路白色邊線(15㎝寬)內側可停車嗎?
https://www.mobile01.com/topicdetail.php?f=294&t=5281069
PS.其中有關道路邊緣之「路面邊線」(15公分白色實線)外,能否停車或行車問題之回應:交通部路政司發文
另外,相關法規與函釋應以事發當時之規定為準。
其他有關車鑑會鑑定案件缺失參考:
類型:右轉不當(跨壓快慢車道線) 一、案情摘要: (一)路況:雙向二車道、柏油路面、標線清晰,交岔路口,有號誌、限速四○公里。 (二)天候:晴天、白晝。 (三)經過情形:某乙駕駛重型機車沿慢車道由南往北行駛。途經肇事地點,被同向在快車道行駛之某甲駕駛之半聯結車右轉時擦撞肇事。 (四)車損(略)二、原案例分析情形: (一)甲車與乙車同向行駛,甲車右轉、乙車直行,甲車先行轉彎有道路優先使用權。 (二)甲車轉彎時超作不當,跨壓快慢車道,且未注意右後直行車為肇事之因。 (三)乙車未注意車前狀況為肇事之因。 (四)適用法規:道路管理規則第一百零二條第六款及第九十四條,道路管理處罰依(條)例第四十八條第一款。 三、問題與說明: 案例來源:(車鑑專家) 張德峻 老師提供與說明 http://www.995.tw/car/07-5.htm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