車禍防治不能等~推廣「交通醫生」藉以診斷並改善交通問題

相關新聞:酒醉騎士撞死,合法停車車主無辜被告!
2008年8月7日…車子好端端的停在路邊的停車格,竟然會吃上官司!
高雄一名黃先生去年駕駛的小貨車,白天將車停在路邊的停車格,沒想到半夜卻被一名酒醉的機車騎士撞…

相關新聞:男子車停路邊 騎士撞上傷重不治 竟被依過失致死函送

 2008/08/07 地方中心/高雄報導

車子好端端的停在路邊的停車格,竟然會吃上官司!高雄一名黃先生去年駕駛的小貨車,白天將車停在路邊的停車格,沒想到半夜卻被一名酒醉的機車騎士撞上,騎士傷重不治;沒想到事故鑑定結果出爐,警方卻將他依過失致死罪移送法辦。原因就是小貨車停的路段太暗,車主沒有閃爍停車燈,必須負連帶責任,讓黃先生完全無法接受。

小貨車車主黃先生說,「以後停在合法停車格,每個人都要閃黃燈,這不是很奇怪嗎?」黃先生情緒很激動,對於車禍鑑定的結果完全無法接受。

小貨車車主黃先生表示,「我們都是停在合法的停車格裡,交通局說沒有開燈,白天怎麼開燈,覺得很不服氣、很委屈。」原來當時黃先生的小貨車停的路段,因為夜晚天色昏暗,再加上捷運施工路燈沒亮,交通局根據交通法規第112條第1項第13款,「車主必須開燈做警示」,但黃先生沒開燈,必須負起連代責任。

高市事故鑑定委員會莊OO指出,「這個駕駛沒有開燈,沒有辦法讓其他駕駛做清楚的判斷,所以我們才認為他違反這條規定。」不過,一般駕駛人白天停車根本不可能會開燈,沒想到鑑定結果卻害黃先生可能被求刑3到6個月,還得賠償死者,因此黃先生說什麼也無法接受,決定自己收集資料向高雄地檢署請求覆議,為自己討回公道。

(新聞來源:東森新聞記者賴雅芬、崔顯亞)
http://www.nownews.com/2008/08/07/138-2316573.htm

蘋果日報 太扯 暗處合法停車 挨撞竟有責
鑑定責怪未閃燈 車主:有公道嗎
新聞來源:日蘋果日報 2008年08月07
【綜合報導】實在太離譜了!高雄市民黃OO大白天將貨車停在路邊合法停車格內,不料因該路段有捷運施工,路燈不亮,隔天凌晨貨車被酒駕機車騎士孫OO撞上,孫後來身亡,黃OO被警方依過失致死罪函送,而檢方委託的高市交通局車輛行車事故鑑定委員會竟鑑定,貨車沒顯示閃爍停車燈光和反光標識,車主須負次要肇事責任。若檢方採信這項鑑定結果,倒楣車主黃OO可能被求刑三至六個月,並得賠償死者。他昨不滿地說,鑑定結果「太扯了!」他已向市議員林瑩蓉陳情,並向高雄地檢署請求覆議。律師、交通專家和民眾也痛斥,鑑定結果「太誇張了!」酒駕騎士撞貨車亡
車禍發生在去年十一月九日凌晨二時十分,四十八歲男子孫OO,騎機車撞上黃OO停放在高雄市博愛一路停車格的小貨車左後車尾,傷重不治。事後醫院抽驗死者血液顯示,酒精濃度換算吐氣含量約每公升零點七六毫克,超過法定上限零點二五毫克兩倍多。
警方調查後,將全案依過失致死罪函送高雄地檢署,檢方函請高市車輛行車事故鑑定委員會鑑定責任歸屬,今年六月二十六日報告出爐,援引《道路交通安全規則》第一一二條第十三款,認定「孫OO酒精濃度過量駕駛車輛及未注意車前狀況,為肇事主因。黃OO於夜間無燈光設備或照明不清之道路停車,未顯示停車燈光或反光標識,為肇事次因。」
黃OO昨帶《蘋果》記者重返已改畫為機車停車位的現場,他激動說:「我的車子是大白天停在路邊合法停車格,晚上路燈亮不亮是市府的事,小市民怎會知道?如果會影響行車,市府乾脆塗銷停車格。我的車子不動,停在兩輛車中間,被酒駕騎士蛇行撞壞,還要變成過失致死嫌疑人,這有公道嗎?」
鑑定委員會莊OO表示,委員會由三名學者、律師、交大副大隊長、新工處科長等組成,大家都認同鑑定結論。他說,八、九年前高雄也發生兩件類似事故,停車車主都被鑑定要負部分責任,但他坦承「這兩件事故發生地都不在停車格內。」律師認為用錯法條
這項鑑定結果昨遭法界駁斥。律師廖芳萱大呼:「根本是錯誤解讀法律!」她說,違規停車才適用《道路交通安全規則》第一一二條第十三款,合法停在停車格內適用第十四款,只要依規定停放,路燈不亮應由工務單位負責。律師吳春生也說,市府畫設停車格,就是評估不會影響行車安全,車主不應負責。
交通鑑識專家也認為不合理。警察大學鑑識科學研究院交通鑑識組委員趙崇仁指出,車主可向台灣省交通鑑定委員會或法院請求複驗,而酒駕身亡的車主家屬若認定交通主管單位有過失導致路燈不亮,可聲請國賠。台北市監理處處長鄭俊明說:「第一次聽到這樣的事,簡直是強人所難。」連高市交通大隊組長陳秋能都說,車主「理應無過失。」
律師出身的林瑩蓉表示,過失致人於死者處二年以下徒刑,若檢方採信鑑定報告,認定車主有肇事次因,一般會分擔二至三成責任,起訴三至六月徒刑附帶民事賠償。她痛批:「一般民眾停好車就走,誰會注意晚上沒路燈?就算停車後開燈警示,電瓶能撐多久?」市府才應負責。

工務單位難辭其咎
高市工務局長吳宏謀表示,這件意外是捷運施工以來首次發生,工務局日後會要求施工單位注意,若照明不足,應補強。交通局長王國材說,將注意停車格照明不足問題,易肇事路段補強路燈密度。
高雄地檢署襄閱主任檢察官鍾忠孝表示,本案仍是犯罪事實還不明確的「他」字案。他說,車禍鑑定報告通常是作為檢方辦案參考,不是唯一依據。
《蘋果》昨對北中南開車族隨機採訪,所有受訪者都認為酒駕者應自行負責,工務單位難辭其咎。高雄巿民楊OO說:「天下哪有這麼無理的事?」台中市民莊OO說:「路燈沒亮應該是政府的責任吧!怎能把責任算在守法市民身上。」台北縣民鍾女士說:「鑑定意見相當不合理,太誇張了吧!」

鑑定結果與法界見解

事件:酒駕男子騎機車,撞上停放合法停車格內小貨車,傷重身亡。
◎高巿車輛事故鑑定委員會鑑定
˙援引條款:《道路交通安全規則》第112條第1項第13款「停於路邊之車輛,遇畫晦、風沙、雨雪、霧靄時,或在夜間無燈光設備或照明不清之道路,均應顯示停車燈光或反光標識。」
˙鑑定意見:小貨車車主於夜間無燈光設備或照明不清之道路停車,未顯示停車燈光或反光標識,為肇事次因。
◎律師見解
˙法條錯用:第13款僅適用違規停車,不適用停在合法停車格內的車。
˙鑑定不當:合法停車應援引第14款「在停車場內或路邊准停車處所停車時,應依規定停放,不得紊亂」,該貨車並未亂停放,因此車主不應負任何法律責任。
資料來源:高巿車輛事故鑑定委員會莊OO、律師廖OO、律師吳OO

合法停車被撞竟有責事件簿
2007/11/08 16:30 黃OO的小貨車停在高市博愛一路XX巷附近路邊合法停車格內。
2007/11/09 02:10 孫OO酒後騎機車,撞上小貨車左後車尾,送醫後不治。
2008/06/01 高雄地檢署函請高雄市交通局車輛事故鑑定委員會鑑定事故責任歸屬。
2008/06/26 事故鑑定委員會認為,孫OO酒駕為肇事主因,黃OO於無燈光設備處停車,未顯示停車燈光或反光標識為肇事次因。
2008/07/10 黃OO接獲鑑定報告書不服,向高雄巿議員林瑩蓉諮詢後,再向高雄地檢署提出覆議。
資料來源:高雄市交通局車輛事故鑑定委員會、黃OO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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陳站長:

引述蘋果日報:「鑑定委員會莊OO表示,委員會由三名學者、律師、交大副大隊長、新工處科長等組成,大家都認同鑑定結論。他說,八、九年前高雄也發生兩件類似事故,停車車主都被鑑定要負部分責任,但他坦承「這兩件事故發生地都不在停車格內。」

陳站長:「不知道鑑定委員在搞什麼?」
版主認為本件肇事責任推給停在停車格車主實在冤枉!

依據第112條第1項第13款全文:「停於路邊之車輛,遇畫晦、風沙、雨雪、霧靄時,或在夜間無燈光設備或照明不清之道路,均應顯示停車燈光或反光標識。」
其中提到「停於路邊之車輛」此路邊指一般路邊可停車或臨時停車處,並非指「停車格」之車輛。
特別說明:鑑定車禍肇事責任有無之關鍵在於「侵權」與否,本件小貨車停在路邊停車格並非路邊,所以並沒有侵權問題….至於沒有顯示停車燈光,頂多也只有違反行政罰問題,絕無侵權應負肇事責任問題!

另外一提,本件「路燈」沒亮,是否因此導致機車駕駛人無法辨識路況而導致車禍!即相關單位是否未盡妥善管理維護之責任,應另調查!

至於本件機車駕駛人酒駕是否導致意識模糊,無法駕駛應加以考量,其侵入停車格應屬侵權行為,即應自負肇事責任!


補充網路推薦資訊:

請問道路白色邊線(15㎝寬)內側可停車嗎?
https://www.mobile01.com/topicdetail.php?f=294&t=5281069
PS.其中有關道路邊緣之「路面邊線」(15公分白色實線)外,能否停車或行車問題之回應:交通部路政司發文
另外,相關法規與函釋應以事發當時之規定為準。


其他有關車鑑會鑑定案件缺失參考:

類型:右轉不當(跨壓快慢車道線) 一、案情摘要:
(一)路況:雙向二車道、柏油路面、標線清晰,交岔路口,有號誌、限速四○公里。
(二)天候:晴天、白晝。
(三)經過情形:某乙駕駛重型機車沿慢車道由南往北行駛。途經肇事地點,被同向在快車道行駛之某甲駕駛之半聯結車右轉時擦撞肇事。
(四)車損(略)二、原案例分析情形:
(一)甲車與乙車同向行駛,甲車右轉、乙車直行,甲車先行轉彎有道路優先使用權。
(二)甲車轉彎時超作不當,跨壓快慢車道,且未注意右後直行車為肇事之因。
(三)乙車未注意車前狀況為肇事之因。
(四)適用法規:道路管理規則第一百零二條第六款及第九十四條,道路管理處罰依(條)例第四十八條第一款。

三、問題與說明:
(一)顛倒是非、大錯特錯:
案例謂甲車先行轉彎有道路優先使用權,並引用「道路管理規則一○二條第六款」以為依據,其實這是大錯特錯的,因為:
1.我國根本就沒有「道路管理規則」這種法規,鑑定人怎可自己立法?
2.如謂「道路管理規則」係「道路交通安全規則」之誤,也是大錯特錯的,因「安全規則」第一零二條第一項第六款的規定是:「轉彎車輛應讓直行車輛先行。但直行車尚未進入交岔路口,而轉彎車已達中心處開始轉彎,直行車應讓轉彎車先行」。由此可知,該第六款有兩種不同的規定,案例將之同時並用,豈不是大錯特錯。
事實上,問題還不是那麼簡單,因為依據交通部71.8.13.交路字第一六八二○號函釋:「道路交通安全規則第一百零二條第六款、轉彎車應讓直行車輛先行,係指對向車輛行駛至交岔路口之行進規定」。查本案的雙方車輛係同向行駛,顯不適用該條款之規定,因此,即使案例因用的是「安全規則」第一百零二條第一項第六款後段,也是大錯特錯的,因為他們不是對向行駛。
3.本案應適用交通部63.12.11交路(63)字第一一二四五號函所釋示的「汽車行經交岔路口右轉,應讓右側慢車道直行之各型車輛先行」之規定。可見本案的機車(直行車)才有優先權,案例顛倒是非,所以大錯特錯。
(二)適用法則不當:
除了前述的「道路管理規則」是錯誤,以及即使是「安全規則」第一百零二條第一項第六款也是錯誤的以外,案例引用的「道路管理處罰依(條)例」第四十八條第一款也是大錯特錯的,按該款規定:「在轉彎或變換車道前,未使用方向燈或不注意來往行人或轉彎前未減速慢行者,處二百元以上六百元以下罰鍰」。這種規定與轉彎車讓直行車或直行車讓轉彎車所產生的權利義務關係何干?
(三)未注意車前狀況也錯誤:
案例謂「乙車(直行車)未注意車前狀況為肇事之因」也是錯誤的,按甲車(轉彎車)既確定其有優先權,則直行車之乙車的適法行為是「應停讓」甲車先行,這裡的「應停讓」即寓有「應注意」的義涵,因此,直行車不是「未注意車前狀況」的問題,而是「未停讓轉彎車優先通行」的義涵,因此,直行車不是「未注意車前狀況」的問題,而是「未停讓轉彎車優先通行」的問題。這裡的理論基礎是「應停讓」為重行為,「注意車前狀況」為輕行為,基於重行為吸收輕行為之原理,所以不能用輕行為,因為輕行為應被重行為吸收。
(四)未注意右後來車也不對:
案例謂「甲車轉彎時未注意右後來車」也不對,按甲車既確定其有優先權,則已車即有停讓義務,二者之間一動一靜,雙方之行為已失其聯絡,行駛間之轉彎車對於停止間之直行車並無應注意之標的,同時還可信賴直行車駕駛人會遵守交通秩序,而無考慮其會有偶發的違反交通安全規則之不正當行為的義務,案例對於一個沒有義務的甲車隨便戴上一頂「注意」的帽子,這是在說明甲車有注意乙車違規的義務,於法於理均有未合。
(五)標題也是錯的:
本案是直行車與轉彎車誰有優先權的問題,既然案例已確定轉彎車優先,它的標題自應以「直行車應讓轉彎車先行」為宜;但案例的標題卻是「右轉不當(跨壓快慢車道線)」,顯然未中肯綮,案所謂「右轉不當」是屬於轉彎車單方面的行為,由於不涉及權利義務的問題,它應接受的是行政罰,與肇事責任無關。
(六)其他:
1.聯結車應為半聯結車。
2.機車騎士應為機車駕駛人。
3.未帶安全帽與肇事無關。
4.直行車遇大型聯結車轉彎應保持安全間隔,簡直不通之至。
5.大型聯結車轉彎時…並應注意右轉來車,可謂不知所云。

案例來源:(車鑑專家) 張德峻 老師提供與說明  http://www.995.tw/car/07-5.htm

 

2024/06/30更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