車禍防治不能等~推廣「交通醫生」藉以診斷並改善交通問題

陳站長:針對交通違規問題,不能只看大眾違規,同時也應針對相關單位進行組織再造~「警察」是一種組織能量,這組織的「功能」必須足以「改善問題」才算得上是一個「有效率」的組織~

然而,不僅是警政,所有的政府、民間組織,皆需隨著時代變化而因應,如果不改善,那麼就無法解決新的問題~

 

「違規重罰」可以改善違規嗎?

另外「違規處罰」是「違規抑制」的機制,但重點是違規是否有改善~
「違規=病症,抑制=下藥」
如果病症嚴重,當然就得下更重的藥~

但「病症的根本」並不是「藥物」(藥物只是抑制而已)
根本是「人民」缺乏「遵守交通的素養」(包含交通教育、社會文化…),再加上機制上有民代與高層不當施壓,會使得違規舉發與處罰機制崩壞(也就是明明依法舉發處罰,卻可以因為個案關係而撤單~使得警察就不再積極、民眾也開始灰心,因為舉發與處罰無效,最後那些習慣違規就會更加囂張與嚴重,因為他們有免罰金牌)

很多問題並不難改善,但必須透明、必須了解通案共通性、必須針對現場實務經驗累積,才能找出問題根本~

例如:特定路口有特定嚴重違規(以高雄市九如與民族路口為例)堪稱高雄市車禍最多的路口,若現場觀察記錄一個小時,就可以獲取非常珍貴的調查資料,而違規種類也可以馬上清楚有那些~

針對特定時段違規、特定人違規、特定地點違規,採三大、五大改善方針,規劃「特定組織」(例如:交通安全管理組?新交通管理委員會?交通安全部?必須有別於過去的組織功能設計,包含工作時間都必須以改善問題為先決….)

 

PS:關於違規應分類分級處理改善:

特定路口違規:係因為特定路口車流大、或設計不良,再考慮是否問題出在政府,若是應改善路口設計、交通號誌設計與設定,必要時應增加輔助宣導(看板或志工人員協助)
特定人違規:會違規的人就是會違規,這點只要跟著特定違規人,必然可以發現,其違規數驚人,因為違規是一種習慣(但不違規也是一種習慣),這種習慣必須找出對策,才能抑制,若放任,那麼違規就會持續存在~

特定時段違規:以上下班(課)時間、特定節慶活動等因素,自然會有較多的違規,而該類型違規,因平時就已分配責任(如舉辦活動單位配合事項),再加上已經培訓的志工與各地人員加入,此類型屬於「短時間大量」,須以此類型處理方案來處理~

另外針對「違規」應當加以「分級」:
基本上違規可以分為:具侵害性與無侵害性
具侵害性:指侵害他人路權,不只違反個人的違規處罰,而且還侵害他人路權(但這部分幾乎不會去認定),除非已經發生才認定,這就是當今交通違規裁罰機制最嚴重的缺失,因為認定如此寬鬆,導致大家必須等到發生了,才去爭論與警醒。

但應當「將違規加以分級」(就侵害層度與影響層度分級)最終應當致力於有效降低違規與車禍為目標
違規分級的用意:「能有效區分違規行為的差異,讓具有嚴重侵害路權的行為被遏止」

例如:(以下兩種情況,在違規處罰是一樣的)
輕微危害:一個人在人車稀少處違規停車,其影響是極少數人的交通安全。
嚴重危害:另一個人在人車擁擠的地方(如車站、上下課的學校門口…)違規停車,不但堵住整個車道,逼使機慢車必須繞到快車道的危險,卻只用一般違規處罰,更何況這樣的違規每天各地數百件在發生,結果也才有處罰一兩件。
不分級導致的惡性循環與衍生惡行:例如駕駛人直接把車堵住整個車道,只為個人去買個東西,卻一點罪惡感也沒有。

千萬別輕忽,所有車禍都是「違規造成」,所以不能輕忽違規問題。
新聞案例:「違規穿越行人道 老婦人除夕買年菜 遭撞死
其中多重違規導致傷亡的車禍,一個是婦人習慣性闖紅燈,另一個則是機車路口不當超車、超速。
這些違規必然是違規人平常就已經習慣這樣的違規,只是過去都沒發生過嚴重車禍,但只要發生,往往都會很嚴重,然而,大家都因為「沒人被處罰」,所以其違規行為就沒法遏止,最終變成積非成是,亂象橫生,隨處可見的危機每天上演,導致一發不可收拾,也就是違規累加,達到車禍的臨界點(隨時會因為一點點疏失就會發生車禍的狀況),因此很明顯地就是,相關高層不了解這一個環環相扣的行為,不是用體恤民眾的問題,而是違規已經嚴重到每天死傷導致的更嚴重問題,這樣的問題難道非得發生在他們身上才警醒與重視嗎?

 

PS:關於改革「交通組織」的功能設計:

因為問題,加以設計的實驗性組織,能夠避開特權、避開形式化的問題~
1.特殊規劃與管理人員:培訓一般值勤需要的能力
2.培養友善溝通能力(如果勤務安排需要宣導與溝通)
3.對於法規與案例充實(能夠即時反應違規人的各種狀況問題)
4.增加設備輔助(如隨身影像紀錄器)
5.處理程序:有別於直接開單或只勸導,而是將違規情況分級,針對特定違規是否必須當場教育(車輛+特定違規類型影片+註記違規人已了解並簽名保證不再犯),若再犯者,其違規會記點處罰(嚴重者不只罰金還停止其駕駛資格)
6.將特定嚴重違規者,導入加強輔導個案,並納入定期與不定期強制輔導~之後導入志工輔導系統(由專責培訓的志工來承接並關懷與改善違規人的問題)
7.人民參與的力量(特別是網軍):透過人民參與,交通管理不再只是少數警察的責任,而是全民的責任,有責任,才有榮譽感羞恥心,人民也會更懂得「遵守交通」而不是那些是警察的~
8.整體設計的反思、不斷地學習與提升
9.最終成效:不是誰的績效好,而是「問題有沒有改善」為目標~

以上見解,請不吝指教~

2015.02.28
車禍防治聯盟/陳站長

2024/06/30更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