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違規普遍,連警察也不例外!」
警車違規是事實,民眾檢舉警察不得不依法處理!
當今的違規有越來越嚴重、甚至可以用失控來形容,即使警方也不例外。
「交通違規之訂定數十年來沒改」
對於本件新聞凸顯「交通違規」所訂定的「交通安全規則」與「管理處罰條例」之交通法規,數十年來未能隨時代與環境變遷而修改條文,使得「嚴重違規」卻只能輕罰,難怪越來越多的駕駛人在擁擠人多的路段,囂張亂停車,根本無視往來人車安全,而被人檢舉後,卻只能夠輕罰….
「違規嚴重到危害大眾生命安全」
若依現在交通違規情況來觀察,對於經常違規的駕駛人來說,每違規百次,才會被舉發一次,若以一定區域的千人違規被罰來計,就有多達九萬件的驚人違規數量(也就是說,警政署公佈的違規數量,應再乘上未被舉發的違規,才是實際違規的數據)。
「違規與車禍成正比」
違規越多,當然就更容易發生車禍,而造成的傷害,更是難以彌補!
若以當今台灣每年車禍就有約20萬件,其中死亡超過4千人、受傷超過數萬人,違規更是難以估計。
「違規應分輕重」
若依據現有的違規處罰:「違規停放紅線區」影響幾部車通行與影響上百部車通行,其違規處罰是一樣的,因為現有的交通法規,並未因「情節輕重」而做出不同程度的處罰,以致於許多駕駛人根本無懼於交通違規處罰,更何況大部分違規沒有被檢舉或開罰,所以就更囂張了!
違規行為之導正(一)落實交通規則教育
違規之導正必須從生活做起,包含警察、公務員與社會大眾,其教育應分階段實施,特別針對已經違規之行為人進行交通教育導正,再針對學生與學生家長、職業駕駛人、社會大眾等。
違規行為之導正(二)駕照定期審核
駕照不是考過就可以上路,因此重新檢視駕照取得資格,並且對於已經取得駕照之駕駛人,應就「違規記點」來審核其駕駛資格,若屬於「嚴重違規」與「危險駕駛」有必要取消其駕駛資格,嚴重與累犯必須加重處罰。
違規行為之導正(三)違規輕重處罰
違規與刑法一樣,應有「輕重之分」,否則就缺乏了「實質意義」。
違規有一個重要的「機制」,就是避免人們犯錯,若人們剛開始犯錯時,應即刻糾正(全民舉發或大量交通安全志工於各大路口宣導方案),加上對於違規行為之輕重處罰,讓危險駕駛與囂張違規停車的駕駛人能夠避免再犯,否則將嚴重危害其他往來人車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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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06/15 04: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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