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07/30新增內容)
「減少違規」就能「減少車禍」,但不代表「用重罰違規」作為「改善違規」的手段…..
因為,大部分違規來自於「缺乏對交通規則的正確認知」,進而變成「交通認知缺乏症」,長期變成「交通慢性疾病」,最後更惡化成「交通癌症」,難以根治。
如同「缺乏健康飲食」,導致「身體癌症」是一樣的道理。
「情理法」最終變成「濫情、無理、不法」
意思是:濫用人情,不去檢討「重蹈覆轍」,亦無設法改善問題的根本,導致「繳款了事」,甚至積非成是,讓違規隨處可見,而車禍也跟著年年增加與惡化。
如果在最初發生違規,甚至車禍時,就能加以詳查與導正,就不至於後來均疏漏「錯誤行為」(違規行為)衍生的後果(即違規與車禍),這就是發生「違規行為」(違規=違反規定),但到底違法什麼規定,又為何這些「(交通規則)規定」會變成「爭議」,讓越來越多人(違規人與檢舉者)彼此衝突(甚至報復),而政府到底有沒有根本的解決之道?(運用科技執法,仍是處理問題的表面,因為「人民沒有交通法規素養的自律」,只靠「法規的他律」是不可能根本解決問題,反而造成「更大衝突」,因為人民根本不知道「到底要怎麼遵守龐雜的法律規定」….)
最後採取「重罰」仍無法有效改善,因為那只是在「壓抑錯誤認知」(而不是疏通,讓人民了解「交通規則」才是根本之道),但交通法規龐雜,加上越來越多族群與衝突又各自主張觀點,甚至立法或要求鬆綁規範,導致一些「錯誤的政策」、「不週全的認知」、「缺乏整體考量的規定」….讓法規、設施、執法更加複雜,雖當初是出於「善意」,卻因為缺乏彙整與長期觀察了解,讓錯誤政策反變成另一個新問題…..
如何改善「學校周邊停車」問題:
如果學校為了讓學生家長接送,而改變「違規停車」的限制,是否造成其他駕駛人「誤解」,甚至讓家長更為所欲為?因為根本在於「學校沒有整合改善交通能力」,未能有效改善周遭設施、未能有效教育家長遵守規範、未能有效疏通上下學周邊車流…..等完善的調查與實施「周全方案」,以致「改善量能不足」,只做了一部分,在缺乏完整配套的情況下,若無法「有效疏通車流」,無法確保往來車輛遵守規定,那麼開放再多臨時停車,卻不能根本改善家長違規亂竄、隨意停車造成容流量大大降低,以致溢流,讓接送家長多到妨礙周邊經過的車輛…..
這些事不是家長或單純學校一方可做的改善,需要「交通調查與落實小組」協助改善,也就是根據各地需求,狀況,加以實際調查,提出有效解決方案,並逐步施行~例如:評估學校最好能拆掉現有的圍牆與校門口周遭人行道,以提供臨時接送容留量,那麼就將圍牆往內推,讓瞬間停車容量能負荷的原則,且應保留至少2成彈性空間,以因應將來可能增加需求….
還有,用「科技」輔助「交通資訊管理」,一方面讓家長、學校、學生、往來人車,能夠掌握「交通狀況」,同時也能作為「交通學習與管理」的重要工具,讓家長逐步「熟悉重要規定並遵守」,以及自己違法哪些、如何配合學校規定在指定位置接送學生、又如何配合時間以及相關規定。
如何改善「路邊違規停車」問題:
通常在「商店街」(或某店家)造成的違規停車嚴重,則除了「指引停車告示」,清楚告訴消費民眾,如何就近停車,同時若有必要,規劃適當的空間作為就近臨時停車(而非千篇一律的路邊停車)。
同樣地,運用「交通科技工具」,才能有效改善此一問題,並加上「教育民眾如何使用」,也就是各方配合,才能讓交通秩序更加完善。
如何改善「特定地點、特定的人」之特定違規問題:
特定地點,會有特定的民眾有特定的違規行為(例如:陸橋周邊的民眾,為圖方便,逆向行駛),因此針對特定地點、特定路段,能夠運用有效工具與方法,就能「根本解決問題」。一方面是設置科技工具(因為能掌握該地點有大量嚴重違規行為,所以就能運用自動偵測工具,加以記錄)。
同時「特定違規人」,就會長期慣性的特定違規,因此針對「違規大戶」,除了累加處罰,更應設法「導致其違規行為」(但手段不是強制,而是委婉、友善、親民,但不是由違規執法者來做,而是訓練特定具備親和力與溝通力人來做,錯誤讓警方既要扮演親民,又要強勢執法會導致角色錯亂….而且在長期關係不佳的情況下,會更加矛盾並讓改善成效有限….)
整合「交通智庫」並提供平台,即可更有效改善(別用傳統警政或交通管理模式):
要有效改善,必須統合資源與專業,建立「交通智庫」與平台,不必讓地方各自努力或自行去做(因為各自再怎麼努力,其成效極其有限),統合中央,能夠匯集各地最佳典範(人、方案、經驗、設施等最佳典範),即可不必從零開始摸索,同時能夠找出「通案」,其集思廣益、更有效運用最少資源時間,達到最大效益。(PS.如同「加盟連鎖開店」,當開店第一套不完善,那麼複製出來的營運模式肯定很難成功,因此匯集資源與智慧,設法完善第一套,再由過程中培育的「輔導」來協助各地,就能更有效推展落實「交通改善」…..別再把責任與問題「丟給警察」,因為龐雜的問題,不是傳統警政體制可以改善的….同時也不是「傳統交通局運作模式」可以改善的…..)
文/陳站長 2021/07/30
~以下為2020年以前的內容~
(以違規停車現況與改善為例)
到底怎麼樣降低違規停車~或許駕駛人都有個人的習慣、因職業需要也有特別的停車模式:
1.如送貨就很習慣將車停在收件人店家門前
2.計程車很喜歡將車停在客運車站、重要據點路口轉角
3.接學童上下課則是違規停在校門口周邊
如果這些問題不加以匯整,用心思考個別習慣與特性,未來恐怕會更加嚴重,而方法絕對是有的,但需要配套實施。
以學校學生家長接送學生上下學之停車問題為例:
1.調查學校周邊相關可供停車之設施
2.將校門口調整,讓校門口往內凹,並移除附近停車格(對於車流量大的學校)
3.考慮放學分幾個階段進行
4.增加交通維護
5.增加交通管制的範圍
6.增加違規勸導及取締
7.增社先進的儀控設備
8.增加學生與家長在等候時的對應方式(如手機、RFID、簡訊提醒等)讓學生不用佔校門口附近,而可以知道學生在哪、何時出來,以方便接送
(人數少則可參考一些幼稚園以廣播方式提醒)
9.加強學生家長配合、說明會、說明書、影片教學等
10.其他方案可公開徵選、學術單位專案研究、各校觀摩與交流、設置網站提供各單位學習、規劃、參考
其他停車問題改善:
1.一般道路多家利用人行道上路樹間空格作為停車格用
2.設置具有彈性的空間(如目前的人行道幾乎都加寬了,但車流反而更大,路寬卻又限縮、車子自然亂停,因此在車流變動較大的路段,可採「變動設的停車設施」,例如:以特殊地上標線、特殊顏色或地上色塊,加上簡易說明,並提供區域做試辦與宣導)
3.停車資訊融合手機即時簡訊等方式,即要停車的駕駛人發出簡訊,然後就能夠收到指示選擇就近的停車位置(由於手機撥打費用較高,因此改以較便宜的簡訊,或政府可開放便宜好記的號碼供撥打,並整合相關停車業者、公有停車格等資訊,然後匯入停車資訊平台,再將資訊回傳到駕駛人手機)
4.即時錄影取締:改以錄影取締,加速取締違規件數,避免每車輛拖吊所需的長時間,讓拖吊或降低違規停車更有效率。
5.適當降低車輛數:以車牌尾數作為週幾的限制行駛
6.獎勵與懲罰:對於經常違規駕駛人,限制其駕駛時數、獎勵遵守交通規則的駕駛人可擁有更多停車福利、與相關交通安全與順暢方案。
違規現況(幾乎每個駕駛人都會違規停車):
說實在的,現在不論身分地位,不論在什麼時候什麼地點,總會有人違規停車,但只是大部分的人沒有發生事故,或沒有被開罰單,因此絕大多數的人因自己也會違規停車,所以對於別人違規停車就沒有特別在意~但請違規停車的駕駛人想想,如果因為你隨便停造成他人傷亡,恐怕這違規,代價要數百萬加上刑責,所以這不是「違規停車」的簡單問題!
違規停車代價超乎你的意料:
近來有多件車禍新聞多與「違規停車」有關,但許多違規停車當事人都以為只是停個車,怎麼會有事,被撞還賠人家、還要要負刑責!
沒錯!違規停車,因而肇事,要負肇事責任與賠償!
車禍肇事責任有無的判斷標準,或許很難一下子解釋清楚,但只要掌握重點,很容易可以判斷,那就是只要符合「肇事責任要件」,幾乎就可以判定有肇事責任。
因此,道路交通安全規則有規定不能違規停車,如果沒有發生事故,僅受行政罰(即一般違規罰鍰)
但如果因違規停車而肇事(不論是否被撞),則就有肇事責任之刑事與民事責任。
肇事責任要件:
1.侵權行為:即侵害他人道路優先權(如轉彎車未讓直行車優先,則發生車禍時,轉彎車就有侵權行為)
2.造成損害:因車禍事故造成他人傷亡或財物損失
3.無阻卻事由:無阻卻肇事責任之理由,即不能舉證自己「無過失」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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車禍數據來源參考:
機動車輛及道路交通事故
103年1~10月 警察機關交通執法概況
A1類交通事故變動概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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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政部統計通報~103年第48週
103年1-10月警察機關交通執法概況
103年1-10月造成人員傷亡之道路交通事故(A1及A2類)計24萬2,015件,
較102年同期增加1萬5,845件或7.0%,
主要係造成人員受傷或超過24小時死亡之A2類交通事故增加1萬5,924件所致。
103年1-10月共舉發685萬8,277件,
以違反速率規定行駛211萬9,847件占30.91%最多,
違規停車187萬7,322件占27.37%次之,
闖紅燈及其他不遵守號誌92萬5,403件占13.49%居第三
資料來源網址:
http://www.moi.gov.tw/files/news_file/week10348.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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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警政署)車禍傷亡之分類:
A1類:造成人員當場或24小時內死亡之交通事故。(通常指死亡車禍)
A2類:造成人員受傷或超過24時死亡之交通事故。(通常指輕重傷車禍、與衛福部統計標準不同)
A3類:無人傷亡之車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