車禍防治不能等~推廣「交通醫生」藉以診斷並改善交通問題

車禍防治:臨時停車要付百萬
相關新聞:超商前臨時停車,代價百萬
平均月薪1萬餘元的步姓工人駕駛自小客車,在超商前臨時停車,未緊靠路旁還貿然開啟車門,騎機車的潘姓婦人閃避不及撞擊死亡,高雄高分院判決賠償363萬元,步某將近30年…

屏東搬家FRP水溝蓋台北紗窗紗門維修生態導遊

臨停開門害死人 判賠363萬

平均月薪1萬餘元的步姓工人駕駛自小客車,在超商前臨時停車,未緊靠路旁還貿然開啟車門,騎機車的潘姓婦人閃避不及撞擊死亡,高雄高分院判決賠償363萬元,步某將近30年不吃不喝才能償清。

被害人家屬指出,前年10月17日下午,步姓雜工駕駛自小客車,沿屏東縣內埔鄉昭勝路,由南往北行駛,途經統一超商前,疏於注意,未將車停放緊鄰於快車道旁的慢車道,即貿然打開車門。

此時,碰巧潘姓女子騎重型車自後方駛來,見狀閃避不及,撞擊左前車門而人車倒地,造成顱骨骨折、腦腫等傷,經緊急送往義大醫院急救,因傷重死亡,要求賠償800多萬元。

被告對被害人家屬請求殯葬費、醫療費和扶養費用等不爭執,但認為精神撫慰金過高,並說沒有錢賠償。

2審合議庭法官調查,被告涉及過失致死部分,業經法院判決有期徒刑8月,減為4月確定,並據鑑定結果,認為其未緊靠道路右側停車向外開啟車門,未讓行進中車輛先行為肇事原因,潘女雖無照駕駛,但沒有過失。

又查,審酌兩造經濟、學歷等狀況,發現被告每月平均收入1萬餘元,名下沒有財產,並認為被害人求償精神撫慰金過高,判決賠償潘婦母親、丈夫和3名子女共363萬元。
2008/02/06 自由時報  記者鮑建信高雄報導

陳站長:
肇事責任判定,必須同時具備下列要件:
1.侵權行為 (即侵害他人優先行駛權,如轉彎車未讓直行車,則轉彎車就有侵權行為)
2.造成損害 (造成受害人財物損失、受傷或死亡)
3.無阻卻事由 (沒有阻卻肇事責任的理由,如該件本來有充分時間採取煞停,但未採取,就沒有阻卻的理由)

另外就是「無照駕駛」屬於「違規」即違反行政罰
與侵權行為不同,在鑑定時,應依法認定是否構成肇事責任要件。

由本件來看,機車駕駛雖無照駕駛,但判定其沒有過失(即沒有肇事因素)
所以在本件應可獲得100%的賠償!

PS:至於無照駕駛是否涉及「公共危險罪」等,仍應依據相關法律規定來判定。

 

2024/06/30更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