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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車禍鑑定資訊》

03-3

改革建言

  新書推薦監察院糾正鑑定改革改革建言

 

鑑定人應接受詰問

作者為民間司改會常務執行委員 / 執業律師

 

車禍鑑定制度在立委提出質疑後,媒體上出現許多評論。評論中主要的問題,大多集中在鑑定機關的專業性與公平性。由於我國刑事司法體系對於鑑識機制一向未予重視,亦未致力於專業人員的養成與專業機構的建立,以致於鑑定的公信力長期受到質疑。以車禍鑑定為例,鑑定機構只有官方的交通事故鑑定委員會、覆議委員會,及此次引起爭議之「中華民國車禍交通事故鑑定技術研究學會」。這些機構的鑑定結果屢受質疑,但國內似乎也找不到其他更具公信的專業鑑定機構,加上司法人員大多未受過鑑定的訓練,以致於司法機關對於鑑定結果的依賴程度仍然偏高。在現有情形下,要改善鑑定結果和判決的公信力,詰問鑑定人是必要的。


刑事訴訟法第二百零六條第一項規定:「鑑定之經過及其結果,應命鑑定人以言詞或書面報告。」第三項:「以書面報告者,於必要時得使其言詞說明。」所以鑑定人並不必然要站在證人席上接受檢、辯雙方的詰問。一般法院實務中,要求鑑定人到庭說明的比例亦十分稀少。由於鑑定人只提出書面報告,法庭上雙方攻擊者只限於書面內容,無法深入影響鑑定結果的各種因素及鑑定程度之瑕疵,縱使檢辯雙方對於鑑定結果或程序有質疑,亦僅是提供法官心證之參考而已。在各說各話而鑑定人不在法庭當庭說明的情形下,原有對鑑定的質疑仍未獲解決,而當事人及社會的不信賴感仍然無法紓解。


解決上述問題的方法,應是使鑑定人站在證人席上,接受檢辯雙方的詰問。對於鑑定報告有質疑者,可以儘量對其疑問逐項詢問鑑定人,鑑定人亦可利用此一機會詳細地說明鑑定的程序和重要因素。透過正反詰問,可以將鑑定報告的諸多細節,鑑定人判斷之依據及理由,以及當事人的疑慮全部在公開的法庭上呈現。法官亦可透過直接聆聽鑑定人及雙方的陳述,獲得直接之心證。如果鑑定結果確有瑕疵,亦可透過正反詰問的方式加以攻擊,使法官有充分的理由加以排除。


實務上常會以鑑定人為專業人士,通常十分忙碌而無法到庭,因而很少要求鑑定人到庭說明及接受詰問。然而擔任鑑定人與證人相同,均屬國民之法定義務,非有一定事由不得拒絕。而既然擔任鑑定人,自應就其鑑定結果有充分說明之義務。鑑定結果可能被法院採為證據,則當事人及檢辯雙方均有權利去挑戰其正確性,否則此一環節將成為證據調查及法院心證之盲點,更會影響司法判決之公信力。故法官在有命鑑定之案件中,應儘量要求鑑定人到庭說明並接受詰問。(作者為民間司改會常務執行委員,執業律師)

 

詹文凱律師 / 司改雜誌第040

日期:2002/8/15

文章出處及著作人:民間司法改革基金會

 http://www.jrf.org.tw
本內容皆歡迎轉載,但請註明出處。

 

 

改革建言與心得

車禍鑑定資訊 / 陳站長

 

近來參與「易肇事路口前車之鑑」研討會之後,對於政府交通部門、交通大隊、車禍鑑定單位、學術單位、民間社團、企業與個人在「交通改善」所作的付出,給予肯定與支持!

過去由於沒有機會了解各單位在交通事故改革上的努力與付出,所以常常獲得的訊息,多為抱怨與負面評價!不過如果能夠提供一個即時的溝通機會或管道,相信不論是事故當事人、用路人、政府執法人員……都會有更多的了解!

 

易肇事路口前車之鑑」的研討會,其中李樑堅 覆議委員所主講:「交通事故處理過程品質調查及未來改善策略之研究-以高雄市為例」…針對相關單位作出許多問卷調查,其中包括:

 

表2「交通事故處理人員對交通事故處理品質調查分析表」:

問卷題目 / %

非常滿意

滿意

尚可

不滿意

非常不滿意

一、處理道路交通事故執勤裝備之滿意度

2.2

23.1

46.8

25.6

3.2

二、處理道路交通事故具有相關法律素養之滿意度

0.3

10.6

45.5

41.0

2.6

四、處理交通事故蒐證器材之滿意度

1.3

12.8

41.0

39.7

5.1

 

表3「交通事故處理人員對交通事故處理之改善及建議事項」:

 

問 項 / 需 求 程 度

需要%

不需要%

改善需求

一、交通事故發生時最需要協助事項

法律常識

41.7

58.3

 

蒐證技能

66.3

33.7

V

鑑識設備

60.3

39.7

V

資源整合

30.1

69.9

 

當事人配合

43.3

56.7

 

現場證人指認

37.5

62.5

 

二、現行處理交通事故面對之挑戰及限制條件

蒐證技能

46.5

53.5

 

鑑識技能

53.5

46.5

V

專業知識

51.6

48.4

V

處理裝備

46.2

53.8

 

蒐證裝備

61.9

38.1

V

三、改善交通事故處理品質最需要之設施及作法

處理裝備

62.2

37.8

V

交通事故處理車

54.8

45.2

V

標準作業流程

30.1

69.9

 

專業知識及技能訓練

61.3

32.7

V

 

其他包括針對車禍當事人、專家學者、車禍鑑定委員、檢察官等作相關問卷,其結果令人感到訝異!不過,這些問卷是許多人未曾得知,也未曾確實去整合與了解,藉由這次的研討會李樑堅覆議委員與交通大隊李瑞南副大隊長所提出的問卷來看,國內交通改善確實需要相關單位的「合作」,亦需要了解各層面與各角度的觀點及需求,才能針對問題,做有效的改善!

 

如果駕駛人能夠有良好的駕駛習慣(即不任意超速、變換車道...),且對於道路優先權有基本的認知,相信對於自己與他人都能夠保持在最安全的狀態。對於不幸發生事故時,警方即時趕到現場,其應有之調查蒐證能否做到確實,以及目前交通隊之蒐證設備是否足夠,是否有所謂標準有效的處理程序來加速處理效率,也就是說,當警方設備不足、工作量過大、未受過完整有效的處理訓練...其調查之「證據」有怎麼可能客觀有效?再來就是車禍鑑定單位,如果沒有完整的調查資料、當事人又不肯誠實去陳述以及不善言詞又怎可能作正確有效的陳述,以致影響車禍肇事責任鑑定的結果,另外車禍鑑定單位是否有必要經過認證、品質是否應受到監督考核...。對於檢察官與法官在判決時,如果車輛行車事故鑑定委員會或學術單位所作的鑑定報告有所不足或偏頗時,怎能要求法官能夠公正判決....種種環環相扣,缺一不可。其他針對交通設施、車輛本身維護與車體性能等設計,是否符合安全與效率等問題;最後也是最重要的問題,就是我國「交通法規」四十年來所做改革實在有太多的問題,如:無號誌交岔路口,無法依據何為幹支線道、又是否引用左右方車來判定。在實際問過不同的車輛行車事故鑑定委員會之委員,其結果竟然完全不同...可見這種「不明確」的法規依據、不明確的道路交通號誌標誌標線設施,所帶來的困惑,要如何教交通使用者能夠確實遵守!

 

蓋不論如何,每個人均應對於「交通改善」盡一點心力,因為這不是只有某些人的責任,而是你我每個人的責任。在日前透過網路認識「伯軒媽媽」,又經由其建議開始針對部分交通設施進行調查,結果發現:當交通設施、標誌出現設計上的缺失時,確實是車禍率居高不下的關鍵!如:號誌燈被樹蔭遮蔽、號誌經常故障、綠燈秒數過短等。

 

期許政府在法規、執法、交通設施等作全面性的改善診斷,獎勵民間與地方政府匯整相關專業人才與顧問,研究並提出可行方案,並讓各界參與,加以教育宣導,最後選定小範圍試辦,繼續不斷修正,然後再將改方案擴及全國!

 

 

車禍鑑定資訊 撰文/陳站長 2005.11.29

本內容皆歡迎轉載,但請註明出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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